浙江杭州“2-8”郁某等人非法出售發票案
一、案例介紹
2005年至2008年,犯罪嫌疑人郁某利用他人身份證件分別登記注冊某建材商行、經營部等8家單位,從杭州余杭區國稅局大量申領建材發票后,采用開具“大頭小尾”發票的手段,將發票出售給省一建、省二建、省建工集團等200余家建筑、裝飾工程公司發票2000余份,從中收取1.7%至4%的發票費,涉案金額高達2億元。
2010年2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根據反洗錢部門提供線索對郁某等人涉嫌非法出售發票案立案偵查,2010年2月,該案又先后被浙江省公安廳、公安部列為督辦案件。2010年6月底,余杭警方成功破獲這起作案手段新穎、團伙成員復雜、內部分工明確、涉案價值巨大的非法出售發票案,此案歷經四個多月的艱苦偵查工作,共抓獲涉案人員28人。
2005至2008年,犯罪嫌疑人郁某在銀行開立出票單位的銀行賬戶,主要用于出售發票時的支票取現,同時郁某某人為了逃避法律打擊,隱藏自己的犯罪行為,專設用于資金轉賬的套現賬戶,該套現賬戶的單位和出票單位表面上無任何關系。犯罪嫌疑人郁某在梁渚鎮,人和鎮當地發展物色非法出售發票的“馬仔”徐某。彭某、沈某、馬某、孫某等人。主犯郁某與“馬仔”之間分工明確、職責分明:郁某負責提供發票及發票相對應的支票變現,“馬仔”負責散布有發票可開的信息,物色發票的買家及發票、支票的傳送,所賺取的發票費按票面金額的1%~4%來收取,郁某從中收取票面金額的1%,其余的開票費由“馬仔”獲得?!榜R仔”兜售發票的對象主要以各建筑施工項目的項目經理或“小包頭”為主,這些買家因結算工程款項需要發票時會與“馬仔”取得聯系,約定開票的內容和票面金額及開票費用?!榜R仔”按約定的開票內容和票面金額到郁某處開取對應的發票交回買家。買家把發票提供給承建單位(受票單位)的財務用于結賬或領取工程款,財務驗證是真票后將支票開出交給買家。買家將支票交給“馬仔”后到郁某處要求將支票取現,郁某和“馬仔”即到銀行將支票金額加入到出票單位的銀行賬戶并取出現金,此時郁某將扣除開票費用的現金交給“馬仔”,尤其將所剩金額交給買家,至此非法發票交易完成。
二、案例評析
在本案中,郁某作案手段主要由利用注冊空殼公司,從稅務部門套購發票,然后拆分發票本,把空白發票聯抽芯后進行有組織販賣并謀取利益。這種模式有別于以往制假售假,非法代開等傳統的發票犯罪形式,屬于一種新發現的發票犯罪形式。
1.作案模式。由于執法部門對制售假發票犯罪活動打擊力度加強,不法分子精心設計了一套新的作案模式:成立空殼公司—申領套購發票—發票本拆分使用—開設隱蔽的銀行賬戶—安排過渡賬戶—套取現金并分贓。
2.案件特點。一是家族性和區域性的特點。涉案人員以團伙犯罪的形式為主,團伙成員體現家族犯罪的特性,都來自于同一地方的區域性特點。二是涉案行業比較集中。涉案對象集中在幾個特定行業,其中,建筑、服務(包括廣告、設計咨詢等)、運輸、園林綠化成為此類犯罪活動的高發行業。三是涉及面廣:受票單位既有一般的企業,也有許多行政事業單位。四是時間短:票販子控制的企業,其存在時間都比較短,一般在3年左右即告停辦。
3.案件的危害性。從非法出售的發票流向企業來看,會造成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舉例來說,受票單位發票入賬后,首先會產生企業虛列成本的問題,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企業套取現金后如用于發放勞務報酬或用于股東分紅,則造成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如果是房產企業等特殊行業,還會造成偷逃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從發票流向其他單位來看,會導致各類職務犯罪和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發送。許多涉案發票流入了行政事業單位,有兩種可能:其一是個人行為,套取現金之后個人截留,涉嫌職務侵占和貪污犯罪;其二是組織行為,套取現金之后,涉嫌私設小金庫,違反財經紀律法規。這些情況,若長此以往,必將嚴重擾亂稅收秩序和經濟秩序,污染經濟環境,破壞財經紀律,損害社會誠信。
人之幸福,一直以為幸福在遠方在可以追逐的未來后來才發現那些擁抱過的人,握過的手、唱過的歌流過的淚愛過的人、所謂的曾經,就是幸福。在無數的夜里,說過的話、打過的電話,看過的電影,流過的眼淚。 (胡媛)